中共容县委员会关于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暂行规定
添加时间:2004-12-3 16:58:29 作者: 中共容县委员会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各乡镇党委,县直机关各部委办局党委(工委)、党组、党(总)支部,各人民团体:
为了进一步加快我县干部制度改革步伐,推进干部能上能下,增强于部队伍活力,促进各级领导班子建设,确保我县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玉林市委办公室印发的《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实施细则》(玉办发[1999]11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一、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十五大精神为指导,坚持党管于部,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公开、平等、竞争、择优、民主集中制和依法办事原则;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全面准确地评价干部;紧密结合扩大民主、完善考核、推进交流、加强监督等方面的改革,进一步建立健全干部能上能下的有关制度和改革措施,形成一种优胜劣汰、上下有序、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用人机制。
二、制度
1、建立领导干部任期制。对选任制干部,严格执行有关法律和章程的任期规定。对委任制干部,县委、县政府的工作部门和人大常委会、政协的工作机构的正、副职领导职务,任期为五年。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时,自然解除领导职务。需要连任的,经考核称职,重新履行任职手续。在同一领导职位上,选任制干部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委任制干部不得超过十年,到期不能提升职务的,要进行交流、换岗或改任非领导职务。
2、实行领导干部试用制。对新提拔的委任制于部,以及通过公开选拔方式和内部竞争上岗选拔上来的领导干部实行试用制,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间,享受相应职务的待遇。试用期满,对其德、能、勤、绩进行一次全面考核,胜任的正式办理任命手续,任职时间从试用期开始计算;不胜任者按原职级安排适当工作。
3、逐步推行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的中层领导职务聘任制聘任期3—5年。聘任期满后,自然解除领导职务。因工作需要思想政治素质好,工作实绩突出的,可以续聘。受聘人员在聘任期内行使所任领导职务的权利,享受相应的待遇。聘任期间对不称职者可随时解聘,解聘后相应的待遇即自行取消。
4、实行领导干部罢免制。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免职:
(1)不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或者作出与中央方针、政策相违背的决定,或者在重大问题上不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的;
(2)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党组织的决定,或者独断专行,个人或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给工作造成较大损失的;
(3)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牛,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将不符合条件的人安排到领导岗位或其他重要岗位,情节较严重的;
(4)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经教育仍不改,严重影响班子团结的;
(5)在经济活动中决策失误、渎职失职,造成国家、集体经济重大损失,或者因渎职失职,致使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恶性事件,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6)在涉外活动中,违反外事纪律,其行为造成较坏影响的;
(7)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
(8)对本乡镇、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或长期失察的;
(9)因工作不力,致使直接管辖范围内“黄、赌、毒”泛滥,造成恶劣影响的;
(10)组织领导能力差,同所任职务的要求不相称,工作打不开局面的;
(11)弄虚作假,虚报浮夸,欺骗组织,经教育仍不改的;
(12)道德品质败坏,生活作风腐化,造成较坏影响的;
(13)欺压百姓,打骂群众,随意开枪,甚至打死打伤群众的;
(14)违反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情节较严重的;
(15)组织观念不强,拒不执行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决定;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连续超过15天,一年累计超过30天的;
(16)在年度、届中、届末考核中,民意测验不称职票达50%以上,经考核确认不称职,或者不称职票达30%以上,被诫勉半年后,经跟踪考核确认不称职的。
(17)其他原因需要免职的。
5、实行领导干部辞职、降职制。
(1)领导干部主动申请辞去公职的,只要不违反有关政策规定,应予同意。领导干部由于个人或者其他原因,主动申请辞去现任领导职务的,个人应当写出书面申请厂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给予纪律处分。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任职的领导干部,个人不得提出辞职。
(2)县委组织部根据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的表现,考核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可由县委或组织部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免去现职。
(3)领导干部辞去领导职务后,要根据人事相宜的原则重新确定其工作岗位和相应的政治、生活待遇。
(4)领导干部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降职使用。
6、现职领导干部男性达55周岁,女性达50周岁的,原则上要改任非领导职务。
7、严格执行离退休制度。凡领导干部到达离退休年龄,必须按规定办理离退休手续。
三、纪律
1、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要严格纪律,任何人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阻挠干部能上能下工作的进行。
2、确定领导干部是否称职,必须经过严格的考核,实事求是地作出评价。严禁借调整于部之名打击报复对自己有意见的同志,违者要依据党纪、政纪严肃查处。
3、凡经组织考核确属不称职的领导干部,要限期调整,严禁久拖不决。被调整下来的干部,要服从组织安排,对无理取闹,经教育不改的,要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4、因不称职而需调整的领导干部,不得再安排原职级的职务。
四、本暂行规定由中共容县委员会组织部负责解释。
中共容县委员会
200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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